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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税委会:7月1日起调整部分产品(含钼产品)出口关税
作者:管理员 日期:2009年06月24日 00:00 人气:

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税委会[2009]6号 海关总署:    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9年7月1日起,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(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)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  一、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,主要包括小麦、大米、大豆及其制粉,硫酸,钢丝等,共计31项产品。   二、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,主要包括黄磷、磷矿石、合成氨、磷酸、氯化铵、重过磷酸钙、二元复合肥等,共计27项产品。同时,对黄磷继续征收20%的出口关税,对其他磷、磷矿石继续征收10%-35%的出口暂定关税,对合成氨、磷酸、氯化铵、重过磷酸钙、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(包括工业用化肥)统一征收10%的出口暂定关税。   三、调整尿素、磷酸一铵、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、旺季时段,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,磷酸一铵、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。   四、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,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,中小型型钢,氟化工品,钨、钼、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,共计29项产品。具体详见附件。   附件: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(略)    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

附件中关于钼产品出口暂定税率调整

税则号列   商品名称(简称)     调整前暂定税率(%)   调整后暂定税率(%) 28257000 钼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        15        5 28417010 钼酸铵       10          5 28417090 其他钼酸盐       15         5   81021000 钼粉        10         5   81029400 未锻轧钼       15         5

(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网 2009-06-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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